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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2年05月17 10:15

標簽:莊園夢

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部令 2022年第3號


《病死畜禽(qin)和病害畜禽(qin)產品無害化處(chu)理管理辦法(fa)》已經(jing)農業農村部2022年(nian)4月(yue)22日第4次常務會議審(shen)議通(tong)過,并予以公(gong)布,自(zi)2022年(nian)7月(yue)1日起施行。

 

病(bing)死畜禽和病(bing)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ban)法

第一章(zhang) 總(zong)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防控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過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收集、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發生重大動(dong)(dong)物疫(yi)情時,應當根據動(dong)(dong)物疫(yi)病防控要求(qiu)開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chu)理。

第三條 下列畜禽和畜禽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bu)明的;

(二)經檢(jian)疫、檢(jian)驗可能危害(hai)人體或(huo)者動物(wu)健康(kang)的;

(三(san))因自然災害、應激(ji)反應、物(wu)理擠壓等(deng)因素死亡的;

(四)屠(tu)宰(zai)過(guo)程(cheng)中經肉品(pin)品(pin)質(zhi)檢驗(yan)確認為不可食用的(de);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liu))因動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撲殺或銷毀的;

(七(qi))其他應當進(jin)行無害(hai)化處理的(de)。

第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運(yun)輸過(guo)程中(zhong)發生畜禽(qin)死亡或(huo)者因檢疫(yi)不合格(ge)需要進行無(wu)害(hai)化處(chu)理的,承運(yun)人應當立即(ji)通知貨主,配合做好無(wu)害(hai)化處(chu)理,不得擅(shan)自棄置和(he)處(chu)理。

第六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chang)所(suo)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qin),依法(fa)由所(suo)在地(di)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min)政府(fu)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第七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相關技術規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傳播動物疫病。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縣級(ji)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fu)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ze)本(ben)行政區域(yu)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hua)處理(li)的(de)監督(du)管理(li)工作。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疫病發生、畜禽死亡等情況,編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鼓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建(jian)設病死(si)畜禽無害化處(chu)理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優先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用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保險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

 

第二章 收(shou)集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應當及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貯存和清運。

畜(chu)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委托病死畜(chu)禽無害化(hua)處理場處理的,應(ying)當符合以下(xia)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leng)藏冷(leng)凍、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si)畜禽和(he)病害畜禽產(chan)品輸出通道;

(三)及時通知病(bing)死畜禽無害化處理(li)場進行(xing)收集(ji),或(huo)自行(xing)送至指(zhi)定地點。

第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yi))有獨(du)立封閉的貯存區(qu)域(yu),并且防滲、防漏、防鼠、防盜,易于清洗消(xiao)毒;

(二)有冷藏冷凍、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bei);

(三)設置(zhi)顯著警示標識(shi);

(四)有符合動物防疫需要的(de)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專用運輸車輛,并向承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通過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

縣級人(ren)民政府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核實相關(guan)(guan)材料(liao)信息,備案材料(liao)符合要(yao)求的,及時予以(yi)備案;不符合要(yao)求的,應(ying)當(dang)一次性告(gao)知備案人(ren)補充相關(guan)(guan)材料(liao)。

第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bu)得運輸病死畜禽和(he)病害畜禽產品(pin)以外的其他物品(pin);

(二(er))車廂密閉、防水(shui)、防滲、耐腐蝕,易于清洗和消(xiao)毒;

(三)配(pei)備(bei)能夠(gou)接(jie)入國家監管監控平臺的(de)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車載終端(duan);

(四(si))配備人員防(fang)護、清洗消毒等應急防(fang)疫用(yong)品;

(五)有符合動物防疫(yi)需(xu)要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yi))及(ji)時對車輛、相關工具及(ji)作業環境(jing)進行消毒;

(二(er))作業過程(cheng)中如發生滲漏(lou),應(ying)當妥善處(chu)理后再繼(ji)續運輸;

(三)做好(hao)人員防(fang)護和消毒(du)。

第十六條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相關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通報緊急情況,落實監管責任。

 

第三章 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以集中處理為主,自行處理為補充。

病死(si)畜(chu)(chu)禽(qin)(qin)(qin)無害化處理(li)場的設計處理(li)能(neng)力應當(dang)高于日(ri)常(chang)病死(si)畜(chu)(chu)禽(qin)(qin)(qin)和病害畜(chu)(chu)禽(qin)(qin)(qin)產(chan)品處理(li)量(liang),專用運(yun)輸車輛數量(liang)和運(yun)載能(neng)力應當(dang)與區(qu)域內畜(chu)(chu)禽(qin)(qin)(qin)養殖情況相適(shi)應。

第十八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內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處理本場(廠)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畜(chu)禽(qin)(qin)養殖場(chang)、屠(tu)宰(zai)廠(場(chang))、隔離場(chang)在(zai)本場(chang)(廠)外自行處理(li)的(de),應當建設病死(si)畜(chu)禽(qin)(qin)無害化處理(li)場(chang)。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財政進行補助或者(zhe)由委托方(fang)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于邊遠和交通不便地區以及畜禽養殖戶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組織制定相關技術規范。

第二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從事病(bing)死(si)畜(chu)禽(qin)和病(bing)害(hai)畜(chu)禽(qin)產品無(wu)害(hai)化處理(li)的(de)人(ren)員,應當(dang)具備相關專業技(ji)能,掌(zhang)握(wo)必要(yao)的(de)安(an)全防護知識。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病(bing)死畜禽和(he)病(bing)害(hai)(hai)畜禽產(chan)品無(wu)(wu)害(hai)(hai)化(hua)處理(li)場所銷(xiao)售無(wu)(wu)害(hai)(hai)化(hua)處理(li)產(chan)物(wu)的,應當(dang)嚴(yan)控無(wu)(wu)害(hai)(hai)化(hua)處理(li)產(chan)物(wu)流(liu)向,查驗購買方資質并留存相關材料,簽訂(ding)銷(xiao)售合同。

第二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管。

病(bing)死畜禽(qin)無(wu)害化處(chu)理場處(chu)理本辦法第三(san)條之外的(de)(de)病(bing)死動(dong)物(wu)(wu)(wu)和病(bing)害動(dong)物(wu)(wu)(wu)產(chan)品的(de)(de),應當要(yao)求委托方提(ti)供(gong)無(wu)特殊風險物(wu)(wu)(wu)質的(de)(de)證明(ming)。

 

第四章(zhang)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臺,加強全程追溯管理。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jing)營、隔離及(ji)病死畜禽收(shou)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ying)當按(an)要求填報信息。

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府農(nong)業農(nong)村主管(guan)部門應當做好信息(xi)審核,加強數據運用(yong)和安(an)全管(guan)理(li)。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評估。

省級人民政(zheng)府農(nong)業農(nong)村主管部(bu)門應當制定本行政(zheng)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hai)畜禽產品無害(hai)化(hua)處理生物安全(quan)風險調(diao)查評估(gu)方(fang)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規模、設施裝備狀況、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一(yi))設施設備運(yun)行管理制度;

(二(er))清(qing)洗消毒制度;

(三)人員防護制(zhi)度;

(四(si))生(sheng)物安全制度(du);

(五)安全生(sheng)產(chan)和(he)應急處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臺賬,詳細記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種類、數量(重量)、來源、運輸車輛、交接人員和交接時間、處理產物銷售情況等信息。

病(bing)死畜(chu)禽和病(bing)害畜(chu)禽產(chan)(chan)品無害化(hua)處理場所應當安裝(zhuang)視頻監控設備,對病(bing)死畜(chu)禽和病(bing)害畜(chu)禽產(chan)(chan)品進(出)場、交接、處理和處理產(chan)(chan)物存放等進行全程(cheng)監控。

相關臺賬(zhang)記錄保存(cun)期不(bu)少于二年,相關監控影像資料(liao)保存(cun)期不(bu)少于三十天。

第三十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運輸車輛和環境清洗消毒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wu)章 法律責任(ren)

第三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分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運輸的車輛,未經備案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管理制度、臺賬或者未進行視頻監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chu)禽(qin)(qin),是指《國家畜(chu)禽(qin)(qin)遺傳(chuan)資源目錄》范圍內的(de)畜(chu)禽(qin)(qin),不包括用(yong)于科(ke)學(xue)研究、教學(xue)、檢定以及其他科(ke)學(xue)實驗的(de)畜(chu)禽(qin)(qin)。

(二)隔離場(chang)(chang)所,是指對跨省、自治區、直轄(xia)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或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xiang)關畜禽(qin)進行隔離觀察的場(chang)(chang)所,不(bu)包括進出境隔離觀察場(chang)(chang)所。

(三)病死畜(chu)禽和病害畜(chu)禽產(chan)品(pin)無(wu)害化(hua)(hua)處理(li)場所,是指病死畜(chu)禽無(wu)害化(hua)(hua)處理(li)場以及畜(chu)禽養殖場、屠(tu)宰(zai)廠(chang)(場)、隔(ge)離場內的(de)無(wu)害化(hua)(hua)處理(li)區域。

第三十八條 病死水產養殖動物和病害水產養殖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信(xin)息來源(yuan):農(nong)業農(nong)村部